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的宾馆、饭店加收服务费税收问题的批复
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的宾馆、饭店加收服务费税收问题的批复
| 【发布部门】 国家税务总局 | 【发布文号】 国税函发[1990]220号 |
|---|---|
| 【效力级别】 部门规范性文件 | 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 |
| 【发布日期】 1990-02-27 | 【实施日期】 1990-03-02 |
| 【法律话题】 税务 ; 外资 | 【产业领域】 公共管理 |
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的宾馆、饭店加收服务费税收问题的批复
(1990年2月27日 国税函发<1990>220号)
重庆市税务局:
1990年1月20日重税外发<1990>8号《关于外商投资的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税收问题的请示》收悉。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、饭店加收服务费的税收处理问题,现进一步明确如下:
1989年9月30日国家旅游局、财政部、国家物价局、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的旅管理字(1989)第059号通知并转发《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若干规定》,不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宾馆、饭店。外商投资的宾馆、饭店加收的服务费,仍应按照原财政部税务总局(87)财税外字第254号《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宾馆、饭店加收的服务费征税问题的批复》办理。
以上意见,请研究执行。